在一人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中,《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是关键程序要点。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开始执业的吴震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抓住这一规则,为原告维权奠定基础。
吴震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逾6000多件案件的他,有着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他第一时间收集整合证据,将《货款月结合同》、欠条、供货清单、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2024年立案阶段,吴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拖欠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并由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初步审核后表示会按程序处理。吴震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举证,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合同及欠条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方式,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欠款事实。
案件审理时,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吴震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在法庭上清晰阐述了欠款事实、违约责任及股东追责依据。法院经缺席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A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支持十余万元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因合同及欠条约定,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被告B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吴震律师成功让原告的全部核心诉求获支持,实现货款、利息、律师费“三位一体”全额追回,展现了其在商事欠款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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