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证据是关键所在。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试图逃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节点和比例的约定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16年执业且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及工程停工等关键证据,为原告维权奠定了基础。
2022年11月16日,汪家道律师接受浙江XX公司委托后,立即展开行动。2016年执业的汪家道律师,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他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结算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他发现被告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原告暂停施工,后又因资金困难再次要求停工,且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这些行为构成了违约。
2022年12月5日,汪家道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材料调价补差、可得利益损失,并主张原告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立案后,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也无需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针对被告的答辩,2023年1月10日,汪家道律师提交了补充意见。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指出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迟延履行合同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材料调价补差,有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为证;可得利益损失,未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限度。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于2023年X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塔吊费用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需支付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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