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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合同诈骗案,如何成功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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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6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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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从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却把设备用到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在约定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挪作他用。

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完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时,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案件。李鉴春律师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很擅长从侦查中找案件辩点。

李律师接手后,马上开展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接着,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搞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他离开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然后,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认为这案子本质是合同履行中设备使用的争议,是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该走民事诉讼途径,不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最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让检察机关审慎审查案件定性。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例能看出,如果遇到类似的刑民交叉案件,一定要及时找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帮你厘清法律边界,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尤其在侵犯人身、财产等领域经验丰富。在近两年所办案件中,有多起实现了检察院不批捕后取保、适用缓刑、不起诉、撤销案件等良好效果。这次200多万合同诈骗案的成功辩护,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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