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仅仅过了6天,公司就发来了辞退通知。缪先生不服,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缪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心里没了底,四处打听后,找到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红燕律师。朱秀芳律师专注劳动纠纷领域多年,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她在了解案件后,决定帮缪先生讨回公道。
接受委托后,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她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为了打好这场官司,朱秀芳律师指导缪先生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比如,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二是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三是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应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子里,朱秀芳律师凭借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庭审抗辩等一系列关键动作,成功维护了缪先生的合法权益。她在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领域多年,用专业能力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也让我们看到,在劳动争议面前,只要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劳动者就能勇敢维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