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在计算日工资时出现偏差,这直接影响了加班费和赔偿金的计算。2020年开始执业的张书雯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凭借自己从2020年执业至今承办百余件案件所积累的经验,注意到一审在日工资计算方式上存在明显问题。张书雯律师深知,工资基数的准确认定对于劳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她决定从这一关键点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2024年,张书雯律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她请求法院纠正一审在日工资计算上的错误,按照正确的计薪规则,将宋X月工资7000元包含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以及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总额。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法律依据。张书雯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应纳入工资基数计算。经过深入的沟通和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书雯律师的意见,认定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在加班费计算方面,张书雯律师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她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计算依据和说明,指出一审计算的加班费存在明显不足。法院在审查后,认可了张书雯律师的计算方式,将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
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张书雯律师同样据理力争。她主张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张书雯律师的观点,将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张书雯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对劳动争议中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关键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控,成功纠正了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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