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认为前妻与被害人庄某有暧昧关系,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在小区大门南侧发现庄某等人后,驾车撞向他们。虽紧急制动,但仍致多人受伤及电动车倒地。该案于20XX年XX月X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本打算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这一罪名量刑较重,郑某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困境。此时,福州地区苏湖城律师团队介入了此案。
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现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是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他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近千件,经验十分丰富。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苏湖城律师团队首先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郑某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苏湖城律师带领团队经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五点主要判断标准。
在分析案发地情况时,苏湖城律师指出,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上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从主观故意方面,苏湖城律师分析,郑某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某在明知郑某与前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本案的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且事出有因,并非意图对公共安全造成破坏,即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苏湖城律师团队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最终选取了“(20XX)锡刑终字第XXX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XX)冀0XXX刑初XXX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经过苏湖城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供详细书面意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
苏湖城律师不仅在实务中表现出色,在教育与学术领域也颇有建树。他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还参与编著了多本企业法律实务系列丛书。他的个人执业事迹也受到了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及法治建设中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这起案件再次证明了刑事案件聘请像苏湖城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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