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试图否认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的事实,从而不承认工龄合并计算。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着重围绕该事实进行证据梳理和代理意见阐述。
陈明祥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始梳理案件相关证据。2019年执业至今的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仔细查阅了曾某某的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以及解除证明等证据材料。在一审中,陈明祥律师围绕违法解除认定、工龄合并计算、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仲裁时效、工伤待遇与赔偿金并行等核心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后,劳务公司与有色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在二审阶段,陈明祥律师再次与办案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他向法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劳务公司,其工龄应合并计算。
起初,法院对于曾某某工龄合并计算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疑虑,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陈明祥律师随即补充了曾某某原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明,以及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证据材料。他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曾某某是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变更了用工主体,工龄应当合并计算。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陈明祥律师的意见,认定劳务公司未举证合法解除,属违法解除;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龄合并计算;有色分公司未举证退回劳动者合法,应承担连带;工伤待遇与赔偿金性质不同可并行主张,未超仲裁时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务公司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32.36元,有色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曾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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