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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核算工资基数,李佳莹律师二审为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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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8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佳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1人 执业5年
律所: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120211137531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24615933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成功帮助数百位劳动者追索工资及赔偿补偿等相关待遇,在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领域经验丰富。法律基础扎实,办案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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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佳莹律师专注劳动纠纷领域,在某劳动争议案二审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深入核算关键数据,明确工资计算周期与区间,巩固违法解除认定,成功提升劳动者获赔金额,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李佳莹律师正有条不紊地陈述着代理意见,对面是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代表,一场关于劳动争议二审激战正酣。

李佳莹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此次她受劳动者于XX委托,处理这起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导致核算标准偏低。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梳理。她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在查阅材料时,纸张的沙沙声仿佛是她探寻真相的脚步。她发现,一审法院将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期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实质上拉低了计算标准,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二审中,李佳莹重点阐述了代理意见。她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她结合公司支付记录,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

面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她也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

她在庭上的陈述逻辑严谨,对法条和证据的运用精准无误,有力反驳了公司方的上诉理由,并详细论证了己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语速不紧不慢,每一个观点都掷地有声。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重新核算,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依据重新核算的较高工资基数和确定的工作年限,公司应向于XX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

李佳莹的这次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她在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深入核算关键数据的能力。她以敬畏之心对待每个案件,以专业之力践行辩护职责,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在执业过程中,她始终将法律专业性与人文关怀相融合,为当事人规划具体的维权方案,真正做到了“有温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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