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被告B作为监护人,有义务公开财产收支情况,但其并未履行该义务,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并举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同时,原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和监护的相关法律条文,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被告B掌控着父母的全部财产,且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财产收支情况,这使得原告对财产情况一无所知,难以取证。此外,被告B虽提供了相关支出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但这些支出的合理性存在争议。
徐正杨律师作为被告B的代理人,选择从事实和证据角度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准备了以下反证和法律观点:一是对被告B提供的支出凭证进行逐项审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等;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二是明确区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在庭审中,双方就被告B主张的丧葬费支出进行了关键交锋。原告律师指出,被告B提供的丧葬费支出凭证存在虚高情况,部分费用缺乏合理依据。徐正杨律师则对每一项支出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的发票和合同作为证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情况,酌情认定了合理的丧葬费支出。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支出凭证进行细致审查,区分合理与不合理支出,为遗产分割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二是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财产的性质,避免遗产被不当分割;三是积极应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通过合理的抗辩和举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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