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在浙江岱山县的一个路口,七旬老人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李X驾驶的轿车发生刮蹭,导致戴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但后续赔偿却困难重重。司法鉴定显示戴某右肩功能障碍是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的结果,构成十级伤残。戴某诉请赔偿15.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辩称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且以戴某超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可误工费。戴某陷入了绝望,这时,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戴某出庭。毕罗春律师是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残疾赔偿金争取
保险公司以伤残系事故与自身退行性改变各半作用为由,只愿赔偿50%的残疾赔偿金。毕罗春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精准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在法庭上,毕罗春律师详细阐述案例与本案的关联性,逻辑清晰、论据充分。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全额支持了70426元的残疾赔偿金。
超龄误工费突破
对于保险公司“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主张,毕罗春律师没有退缩。他仔细收集证据,提供了戴某的银行流水,以此证明事故前后戴某的收入明显减少。在法庭辩论中,毕罗春律师强调虽然戴某已超退休年龄,但仍有实际的劳动收入,因本次事故导致收入受损,理应获得误工费赔偿。法院经审理后,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
鉴定费合理判决
在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毕罗春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该由侵权人承担。法院最终认定了这一观点,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鉴定费,进一步维护了戴某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赔偿合计13.3万余元,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毕罗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扭转了案件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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