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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沈沁梅律师成功为被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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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6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沁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2117020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57341536
案例展示:23个
律师优势:有政治职务,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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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原告茹XX因疏忽将18×××00元汇入被告许XX账户,认为是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被告许XX称该款是原告代案外人陈XX支付的货款。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沈沁梅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嘉兴市秀洲区,一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原告茹XX在20XX年X月XX日,因疏忽大意将18×××00元汇入了被告许XX的账户。事后,茹XX联系许XX要求退款遭拒,于是将许XX告上了法庭。

被告许XX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和陶X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沈沁梅律师是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拥有十四年专业法律服务执业生涯,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深耕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口碑良好。在庭审中,原告茹XX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且无业务往来,是疏忽将钱汇入被告账户,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被告许XX则辩称,案外人陈XX向其购买货物后无钱支付货款,联系原告代其付款,该款为货款而非不当得利。

沈沁梅律师为证明被告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收条》证明案外人陈XX向被告购买雪纺布的事实,还提交了被告之子许XX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其陪同原告及案外人陈XX一起至银行转账的事实。同时,法院调取的银行监控视频显示,原告汇款后将《业务凭条》交给陈XX,陈XX又交给被告之子许XX。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称因酒醉输错收款人账户,但提供的所谓正确收款人帐号与被告帐号差异大,且视频监控未体现原告酒醉情形,结合陈XX与被告的交易及欠款关系,认定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汇款系代付货款,驳回了原告茹XX的诉讼请求。沈沁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为被告许XX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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