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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引发纠纷,关键证据揭示保全是否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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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4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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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判定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恶意及应否赔偿上诉人损失。沙璇律师深入梳理证据,发现被上诉人虽多次诉讼且金额有差异,但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上诉人欠款事实,其申请保全属合理行使权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诉求。

沙璇律师,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她带领团队办理了上千起刑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在这起胥X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沙璇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关键支持。

一审困境:判决驳回诉求,上诉人权益受损

在一审中,上诉人XX公司起诉被上诉人XX公司,要求其赔偿因错误冻结资金账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准备的资金只能在工程款土地出让金之间择其一,资金被冻结后才没有多余款项交纳土地出让金;且上诉人的确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只是付款条件未成就;即便法院判决未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也不应认定其主观存在恶意。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让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受损的困境。

沙璇律师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她发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准备的资金只能在工程款与土地出让金之间择其一”为由进行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正常商业逻辑来看,上诉人作为房开企业,资金流动频繁,不可能为尚未到期且到期时间不确定的应付款提前准备巨额现金预备支付。而且,上诉人在履行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无过错及违约行为。沙璇律师通过对这些细节的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挖掘关键证据来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二审转机:深入分析证据,明确保全合理性

二审期间,沙璇律师继续深入梳理案件证据。她发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未支付,诉请未得到支持系因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涉及消防验收及审计方面的支付条件。同时,案涉工程通过了相关的质量验收,上诉人亦实际使用案涉工程。被上诉人作为承包方为了保障其工程款利益,在相关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且上诉人实际使用后,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属于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多次就案涉工程款提起诉讼且诉讼金额不一致的问题,沙璇律师分析认为,双方对于工程款未进行明确结算,在诉讼中进行了部分对账与确认,而上诉人亦存在代付款情形,被上诉人根据判决内容弥补相应的支付条件后另行起诉,不能以诉请款项金额差异以及诉讼次数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而且,上诉人主张的损害赔偿系相应期间,后续的案件冻结措施与本案的审理并无直接关联。

最终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明确责任认定

基于沙璇律师对案件证据的深入分析和逻辑推导,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属于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沙璇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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