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纸张的沙沙声不时响起,刘俊宏律师正专注地研究着手中的案件资料。这是一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原告因被告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后,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刘俊宏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有着1年公司法务经验、3年刑事检察经验,自2023年10月开启律师执业生涯。他丰富的履历为他处理各类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他深知名誉权侵权认定的复杂性,决定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
在办案过程中,刘俊宏律师展现出了严谨细致的专业态度。他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同时,他敏锐地发现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他强调这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在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气氛紧张而严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语速沉稳、条理清晰地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环节,他结合法律规定,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阐述,将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清晰地呈现给法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刘俊宏律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他深知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的执业理念不仅体现在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上,还体现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与法治建设中,他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致力于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为地方普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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