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认定共同付款责任并排除不合理条件

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认定共同付款责任并排除不合理条件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1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邵如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71036153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94700001
案例展示:5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更多>
导读:某泵业公司与化公司、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化公司上诉不应担责、付款条件未成就。律师邵如阳分析合同认定共同买受人,主张付款条件无效,充分论证付款已到期,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化公司担责。

20XX年,某泵业公司收到一纸催款通知后却陷入收款困境。原来,该公司按合同供应化工泵后,化公司和中公司未依约支付验收款和质保金,泵业公司催款无果后起诉一审判决两公司付款,化公司不服上诉。

合同分析定身份

律师邵如阳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此案后,仔细分析合同文本。通过逐字逐句研究合同中首部当事人信息、产品交付、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条款,发现其中均将化公司与中公司并列表述为“甲乙方”。特别是第9.1条明确把二者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主体和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据此,邵如阳向法院重点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而非化公司所主张的“仅系代采购方”。

条款效力引法规

合同第7.1条约定泵业公司收款需以中公司向化公司付款为前提。邵如阳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指出该条款是大型企业给中小企业设置的不合理付款条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此主张被一、二审法院采纳,排除了化公司以“中公司未付款”为由的抗辩。

二审抗辩维原判

针对化公司的上诉,邵如阳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他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证明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对于化公司“非共同买受人”“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上诉观点,逐一反驳。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其答辩意见,维持原判,化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

邵如阳以其专业的合同分析能力和对法规的精准运用,为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的交易中维护了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