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X是一位62岁的农村务农人员,20XX年X月XX日,他像往常一样骑着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出门,却遭遇了一场意外。被告庞X驾驶小型轿车与他发生刮碰,导致他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庞X负主要责任,方X负次要责任。这次受伤对方X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于是他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为其维权。
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她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黎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工作。对于责任划分,她认可交警认定的庞X主责、方X次责的比例,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将重点放在损失项目的充分举证和计算标准上。在残疾赔偿金计算年度方面,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应按20XX年标准计算,黎芳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成功说服法院采用20XX年度(20XX年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为当事人多争取了数千元。
虽然原告方X已62岁,但黎芳律师通过让其提供土地承包证明,证明他以农田收入维持生活,使得法院最终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了210天的误工费,未因年龄而驳回。同时,依据《保险法》第64条,黎芳律师主张鉴定费27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予以支持,还成功争取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保险理赔方面,她准确计算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并在诉请和判决中明确返还方式,避免执行争议。此外,考虑到鉴定意见明确后续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黎芳律师未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为原告预留了二次索赔空间。
最终,法院认定总损失173875.79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6875.22元(扣除垫付后实际执行中原告净得148875.22元),原告的合理诉求基本得到支持。黎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效覆盖了原告的医疗、误工、伤残及精神损害等损失,维护了农村伤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