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上午10点多,原告A在路过某路段时,因路面油污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原告将医院、环境公司、物业公司及管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026.59元,认为是管道公司的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
收集证据,梳理核心事实
魏建明律师在侵权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接受管道公司委托后,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展开抗辩。他全面收集案件关键证据,仔细查阅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查看施工时间记录,包括医院与管道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人员到场证明,还对施工方式进行说明,确定是真空吸污,无污水外溢可能。经过梳理,明确了“油污产生于施工前、施工行为与油污外溢无因果关系”这一核心事实。
精准举证,否定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管道公司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的主张,魏建明律师向法院提交精准的时间证据。他指出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为10时38分,而原告摔倒时间为10时42分,且施工前医院已告知管道公司“井盖冒水”,充分证明路面油污在管道公司施工前已存在,与施工行为无关联,直接否定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同时,律师还举证证明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事项仅为“污水管道吸污”,未包含“路面清理”义务,当天路面清理工作实际由医院工作人员完成,清晰区分了责任范围。
法律论证,免除赔偿责任
庭审中,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管道公司的疏通行为系合法的受托行为,无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魏建明律师的全部核心抗辩观点,认定管道公司无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其避免了180026.59元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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