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本期待着手中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能顺利兑现款项,然而票据到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却被拒绝签收。这让公司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他们委托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冯路凯律师来处理这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
冯路凯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是西安市新的社会阶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执行团队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商事诉讼、仲裁、执行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诉讼、执行案件。在接受委托后,冯路凯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流转记录、提示付款被拒凭证、原告与前手的业务合同等核心证据。通过这些证据的梳理,明确了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及票据被拒付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其非出票人不应担责,被告XX公司主张原告需证明票据取得合法性,且不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建设集团未到庭应诉。面对各被告的抗辩,冯路凯律师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阐述持票人享有票据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逐一反驳各被告的抗辩理由,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法院认为原告经连续背书合法取得案涉汇票,系合法持票人,票据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及各背书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冯路凯律师依托票据法规则,完整固定票据流转、拒付与合法持票证据,成功实现票据全额追索,高效维护了企业的票据权利,再次展现了他在商事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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