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XX公司从江苏大学承接动力电池大数据系统软件测试项目后,本想通过外包软件开发工作顺利完成项目,却没想到陷入了一场与苏州信息公司的纠纷之中。20XX年X月,XX公司与信息公司签订《软件外包合同》,并依约支付了8万元款项,然而信息公司收款后却未开展任何实质软件开发工作,这让XX公司的项目陷入了停滞。
在这个关键时候,XX公司找到了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朱亚龙律师。朱亚龙律师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律师团队负责人,也是全国律协成员,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正直为本,诚信为锚”的执业信条,坚信胜诉并非终点,而是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起点。20XX年,XX公司在朱亚龙律师的代理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信息公司退款8万元,信息公司上诉后,双方在苏州中院调解结案,信息公司退还66000元。但因信息公司怠于履约,XX公司于20XX年X月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支付费用16万元,形成了替代交易差价损失。信息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已完成开发、损失不真实为由抗辩,拒绝赔偿。
朱亚龙律师在面对这些抗辩时,展现出了他的专业能力。他紧扣“替代交易全部结算完成之日为时效起算点”,结合付款、开票、验收完整证据链,成功续上诉讼时效。同时,他梳理合同履行、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全案证据,戳破被告“已完成开发”的虚假抗辩,固定根本违约事实。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主张替代交易差价为实际损失,论证交易的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使法院采纳了该计算方式。
最终,法院裁判信息公司未交付开发成果、未通过验收,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属于合理替代交易,差价损失应予支持;诉讼时效自20XX年XX月XX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判令信息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6万元。朱亚龙律师通过精准锁定违约事实、突破诉讼时效关键障碍、合理计算损失,最大化挽回了客户的损失,降低了项目亏损。他在2023年代表律所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签约共建“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并被授予捐赠证书,2024年受邀担任街道人民调解员培训主讲律师,其专业能力和授课效果受到官方认可,是律图网认证律师,标签为“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获得客户高度评价。他首创的“调解艺术”方法论,以及推动校企合作育人、构建“三位一体”发展模型等,都为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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