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川川律师,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5116202310568608。执业至今,它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建设工程等领域都有丰富经验。在当下的法律实务环境中,证据审查愈发严格,类案裁判也更注重细节和法律的精准适用。莫川川律师始终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将每一个案件都做到极致。此次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便充分展现了它的专业能力。
案件接手:学员受伤维权遇阻
原告A在被告A某教育公司参加封闭式艺术培训,在校期间意外受伤,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委托莫川川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学费、杂费、生活费,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然而,被告A以原告A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存在过错、机构已尽管理义务为由拒绝赔偿。面对被告强硬的态度和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原告维权之路困难重重。莫川川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它决定从多方面入手,全面梳理证据,寻找突破点。
证据梳理:聚焦安全保障义务
莫川川律师在办公室连续两个晚上,逐页翻阅了与案件相关的50多页材料,包括培训合同、学员日常管理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它注意到,在被告提供的所谓尽到管理义务的证据中,夜间查寝记录存在明显漏洞。其中,3月15日和4月20日的查寝记录,笔迹极为相似,且记录时间与学员实际作息时间有较大出入。莫川川律师并没有直接认定记录造假,而是进一步调取了学校的监控录像,发现这两天夜间查寝时,值班老师并未进入学员宿舍。通过监控录像与查寝记录的比对,莫川川律师得出结论:被告并未尽到夜间查寝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关键细节的发现,为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提供了有力证据。
条款审查:推翻不合理免责格式条款
在审查培训合同时,莫川川律师用红笔在合同第12页标注出了一条格式条款,该条款规定“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机构概不负责”。莫川川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机构的责任,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证明该条款的无效性,它查阅了近三年来类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20多份裁判文书,发现法院对于不合理免除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大多认定为无效。基于这些研究和案例,莫川川律师认为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这一发现,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庭审博弈:一审二审连续胜诉
在一审庭审中,莫川川律师将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一一呈现。被告律师起初态度强硬,但在莫川川律师出示夜间查寝记录造假和格式条款无效的证据后,开始沉默。一审法院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作为封闭式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培训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并判决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退还学费、杂费、生活费共计近两万元,并支付赔偿款十余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在二审中,莫川川律师再次用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进行辩论。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从最初的焦虑不安,到看到胜诉结果时的激动和对莫川川律师的信任,整个过程见证了莫川川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这起案件也为封闭式培训、学员校园受伤、退费索赔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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