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一纸诉状将俞某某告上法庭,称俞某某在2007年恋爱期间分两次向其借款145,000元,还出具了借条,要求俞某某还钱。俞某某坚称借条是保证性质,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面对原告的指控,俞某某陷入了可能败诉的绝望处境。此时,上海施政律师接受了俞某某的委托,为其代理此案。施政律师是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资深执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超过十年法律从业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颇有建树。
发现证据瑕疵
施政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他发现原告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这是一个重大瑕疵。而且原告主张的取现日期与借条出具日期无法对应,根本无法证明款项已交付给被告。施政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意识到这是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有力抗辩胜诉
在庭审中,施政律师针对原告证据的缺陷进行了有力抗辩。他指出,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应承担“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借条仅为复印件,且交付事实与合意形成时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施政律师紧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了坚实的防御体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施政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徐XX的全部诉讼请求,俞某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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