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借款介绍人截留款项引发借贷纠纷
2025年4月,被告冯XX经被告姚XX介绍向原告姚XX借款3万元,原告向姚XX转账后由其转交冯XX,冯XX出具借款合同。后冯XX称实际到手款项远少于3万元且无力还款,原告得知姚XX向冯XX收取15000元好处费,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实际借款本金、利息抵扣、姚XX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支持等问题。吴艳霞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长期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丰富的类案经验使其能精准把握此类借贷纠纷的关键要点。
二、立案审理与证据采信:法院严谨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2025年7月4日收到原告诉讼请求,7月11日立案,因争议较大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二被告、第三人均到庭。原告提交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冯XX提交转账记录,法院对双方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案件事实。吴艳霞律师注重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的紧密结合,在案件审理中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也得益于她在民商事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证据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有重要作用。
三、本金认定与利息调整:依法确定借款本金与利息标准
法院认为原告与冯XX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实际出借本金应扣除借款当日收取的300元利息,认定为29700元;冯XX支付的15000元系向姚XX支付的好处费,原告不知情且未收到,不得抵扣本金。案涉300元/日的利息标准远超法律规定,调整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冯XX超额支付的利息依法抵扣本金,扣除已还本金5000元后,尚欠本金23249.56元。吴艳霞律师熟悉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四、费用承担与责任认定:合理判定费用分担与还款主体
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利息,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当事人未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明确冯XX为实际借款人,姚XX仅为介绍人,无证据证明姚XX有共同借贷合意,故其要求姚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吴艳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清晰地分析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与她长期在民商事领域的实践积累密不可分。
五、判决结果与后续影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被告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XX借款本金23249.56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姚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633元,由原告负担187元,被告冯XX负担446元;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吴艳霞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锁定实际借款人,使2.32万本金顺利获偿,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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