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合作:签订协议与出资投入
2022年初,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XX相识,共同商谈合伙创办某机械公司事宜。202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创业股东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XXX元,被告XX货币出资700000元,持股比例70%,原告XX货币出资300000元,持股比例30%。协议签订前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XX账户汇入出资款共计16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此外,2022年3月原告还直接向案外人支付材料款47113元。程理想律师凭借其工科背景带来的逻辑推演能力,对这些出资细节进行了精准梳理,为后续的诉讼奠定基础。
权益受损:未获股东资格与公司违规运营
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被告某机械公司由被告XX经营管理。且该公司注册为被告XX的个人独资公司,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对原告的股东身份进行变更登记,原告虽出资却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投资目的未能实现。同时,被告某机械公司的经营款项大部分通过被告XX私人账户流转,少部分通过公司账户流转,未按照协议约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程理想律师深入分析这些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被告的违约行为。
法庭交锋: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创业股东协议》,判令被告返还20711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及其他费用。被告则辩称不同意解除协议,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案涉垫付原材料款系原告直接购买材料,被告未收到不同意给付,且认为应进行清算。程理想律师在法庭上,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被告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强调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创业股东协议》有效,但原告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投资目的未实现,且被告某机械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创业股东协议》,被告徐州XX公司偿还原告160000元,被告XX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程理想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部分权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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