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律师自2002年起执业,至今已逾二十载,执业证号为14419200711710382。它在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任职,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过数百件刑事案件。在当前的法律实务环境中,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愈发严格,类案裁判也更注重事实与证据的精准匹配。在这样的背景下,李晖律师接手了张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
会见与阅卷,初析案情
2013年10月这起案件发生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吴X、张X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晖律师接受张X亲属的委托,并经张X同意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它深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37天是黄金救援期,虽此时尚无卷宗,但它第一时间会见了张X。会见过程中,李晖律师不仅详细了解案情,还向张X讲解了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其做出不利供述,同时传递了家人问候,稳定了张X的情绪。之后,李晖律师在法院阅卷室待了整整两天,复印了200多页材料。它仔细查阅案卷,制作“证据比对表”,将张X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
发现关键,理清因果关系
在逐页比对笔录和相关证据时,李晖律师发现谢X的死亡是吴X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其右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的,与张X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分析,吴X独自去购买弹簧刀的行为,张X并不知情,而且在吴X持刀捅人时,张X的行为主要是一般性的打斗。在此之前,检方倾向于将张X与吴X认定为共同犯罪,认为它们都应对谢X的死亡负责。但李晖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排除了张X与谢X死亡结果的直接关联。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直接影响了对张X行为性质的认定。
论证犯意,否定共同犯罪
李晖律师进一步发现,张X与吴X事前无通谋,事发时未形成共同犯意。从证据来看,张X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与吴X有过关于持刀伤人的沟通或暗示。它通过对多份笔录和现场情况的分析,排除了张X对吴X持刀致被害人死亡后果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在庭审前,对方律师坚持认为张X与吴X构成共同犯罪。但李晖律师通过清晰的逻辑推导,用证据证明了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观点逐渐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明确行为性质,减轻刑事责任
李晖律师还指出,张X在被害人倒地后击打其面部的行为是一种殴打行为,该行为没造成任何损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它结合法医鉴定和现场情况,说明张X的这一行为与谢X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在法庭上,李晖律师出示相关证据后,对方律师一度沉默。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虽参与殴打被害人,但并非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一方对于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责任,且张X、吴X家属均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对张X减轻处罚,判处张X有期徒刑四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