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买卖引纠纷,小麦款拖欠成难题
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了口头小麦买卖合同,原告依照约定供应了小麦,然而被告却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小麦款199756元,并且出具了欠条。被告A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甲某,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况。原告多次催款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委托了北京市信之源(唐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宋代军律师。宋代军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二、梳理事实找关键,收集证据筑链条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先仔细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明确了供货、付款、对账这些关键事实,确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拖欠货款的支付以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认定问题。随后,她指导原告收集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佐证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金额,以及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三、庭审陈述显专业,举证论证定责任
案件开庭审理时,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在法庭上,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她详细论证了被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明确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四、法院判决如所愿,货款违约金全追回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最终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19975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5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场诉讼以原告的胜诉告终,宋代军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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