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起因
委托人甲、乙、丙、丁、戊与原告己、庚、辛因某地664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主张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并诉至法院。原来,甲系壬与前妻之子,壬再婚育有己,家庭关系复杂。案涉院落分别于2006年、2017年签订拆迁及腾退安置相关协议,双方虽曾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甲也支付原告68万元,但后续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矛盾就此爆发。彭艳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调查取证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它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已支付68万元分割款,同时厘清后续63万元为原告买房借款。为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它收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此外,考虑到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彭艳军律师梳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交锋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呈现证据链。它有理有据地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同时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它在法庭上的精彩表现,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论能力,让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对它的能力有了深刻的认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彭艳军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它用专业和智慧为委托人赢得了这场官司,也再次证明了它在法律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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