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分包协议收款收据等,以证明其与梁XX的分包关系以及梁X领取工程款的事实。其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梁X领取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被告梁X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吴XX主张梁X领取的款项是代表梁XX收取,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中对梁X领取工程款的事实未予认定。梁X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领取款项的合法性,证据缺口明显。
作为被告梁X的代理人,邓德锴律师选择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吴XX的主张,邓德锴律师提出,梁X已经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款项349,771.57元是其应当收取的合法工程款。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款项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同时,梁XX也表明该工程款结算与其无关。对于吴XX提供的情况说明,邓德锴律师指出其加盖的是XXXX的财务专用章,而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更具证明力,应予以采信。
在庭审中,有一次关键交锋围绕梁X提交的证据展开。梁X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以证明案涉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1-4栋、43-45栋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属于新增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该临时新增消防泵工程。吴XX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称对两份合同真实性需要核实,对会议纪要中“吴X”是否为本人不能确定,且认为会议纪要要求签订的正式合同未看到,该工程也未结算;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也需核实,认为其反而说明该工程无法施工才采取替补措施;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关联性有异议;对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也需要核实,认为不具有关联性。邓德锴律师则强调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梁X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相应工程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梁X的观点。法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对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领取款项的事实不予认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该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退还给吴XX。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寻找被告获取款项的合法依据,如证明被告是实际施工人,款项是应得的工程款;二是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筛选,提供更具证明力的证据,以对抗原告的主张;三是关注法律程序,利用重复诉讼等法律规定,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