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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家庭协议写了什么,决定它是分家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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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30 · 12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案例展示:54个
律师优势:;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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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后,母亲与三个子女签订家庭协议,约定一套安置房归女儿所有,女儿支付两个哥哥20万元并负责赡养母亲。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反悔,主张协议是赠与而非分家,且女儿未尽赡养义务,要求撤销。李同红律师代理二审,通过论证协议条款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成功说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协议系分家析产性质、合法有效,为当事人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同红律师执业已逾24年,累计承办婚姻家事案件超过800件。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他反复遇到同一个问题:一份同时涉及房屋归属、金钱补偿、赡养义务股权分红等多个事项的家庭协议,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这个判断直接决定了协议能被强制执行还是可以被单方撤销。2017年签订、2020年母亲去世后引发争议的一起分家析产上诉案,将这个问题推到了李同红律师面前。

案件的核心是一份2017年3月4日签订的家庭《协议》。签署方共四人:母亲孙某、大女儿孟某女、大儿子孟某男、二儿子孟某某(孟某男之子,因孟某男已去世,由其子代表)。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宅基地拆迁:经过此前多次析产诉讼和家庭协商,孟某女与母亲孙某共同获得了东院房屋的拆迁权益,并取得两套安置房——一套一居室、一套两居室。2017年的这份协议,就是要对这两套房子的归属、各方补偿款、母亲赡养责任等事项做一个了结。

协议的核心内容有三条:涉案的两居室房屋产权归孟某女所有;孟某女向孟某男、孟某某各支付10万元,共计20万元;母亲孙某由孟某女负责赡养。

协议签订后,孟某女当天就支付了20万元,随后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母亲孙某在孟某女家中生活了三年多,直到2020年去世。孟某女独自办理了母亲的全部丧葬事宜。

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反悔了。他们向法院起诉,主张这份协议不是分家协议,而是赠与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他们还说,协议里有几行字是后来补写的,协议本身有瑕疵;孟某女没有尽好赡养义务,导致母亲坠楼身亡,应当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两个哥哥的诉讼请求,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归孟某女所有。两个哥哥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困境:一份协议,两种定性

李同红律师作为孟某女的代理人,在二审中面对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说服法官认定这份协议是分家析产协议,而不是赠与合同?

这两个法律性质的区别至关重要。如果是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两个哥哥在母亲去世后主张撤销,虽然母亲作为原始赠与人已经不在,但他们作为协议的签署方和利害关系人,仍然有可能通过诉讼挑战协议的效力。如果是分家析产协议,则是对家庭财产的整体分配和权利义务的综合安排,各方均受约束,不能单方撤销。

对方的逻辑是:协议中“房屋归孟某女所有”这个条款,本质上就是母亲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女儿,符合赠与的特征。至于女儿支付20万元和赡养母亲,那是另外的事情,不影响赠与的性质。

李同红律师需要证明,这份协议的各个条款是绑在一起的,不能拆开看。房屋归孟某女,不是因为她被“赠与”,而是因为她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这是对价关系。

逻辑推演:整体性审查如何说服法官

李同红律师在二审中提交的代理意见,核心论证路径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协议的内容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他把协议中的四个事项逐一列出——房屋归属、20万元支付、母亲赡养、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然后指出这四个事项在逻辑上是互相依存的。孟某女拿到房子,是因为她同意付钱和赡养母亲;她付钱和赡养母亲,是因为她要拿到房子。任何一个条款单独拿出来,都无法自圆其说。

他向法庭指出:分家析产协议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家庭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同时对应安排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份协议完全符合这个特征。而赠与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本案中孟某女支付了20万元、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这不是“无偿”,而是“有偿”。

第二层: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孟某女支付2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母亲搬入孟某女家中居住的证明、三年多来孟某女照顾母亲生活起居的证人证言、母亲去世后孟某女独自办理丧葬事宜的凭证。这些证据指向一个事实:协议签订后,孟某女立即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母亲在生前从未对协议内容提出过任何异议。

第三层:回应“未尽赡养义务”的指控。对方主张孟某女未尽赡养义务,导致母亲坠楼身亡。李同红律师没有在这个问题上与对方纠缠情绪化的叙述,而是直接向法庭指出: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孟某女存在虐待或遗弃母亲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母亲坠楼与孟某女有关。母亲在孟某女家中生活了三年多,这本身就是赡养义务已经履行的最直接证明。对方多年来从未看望过母亲,现在反过来指责尽赡养义务的人,这在事实和逻辑上都站不住脚。

证据细节:补写条款不改变协议性质

对方还提出了一个细节性质疑:协议第七条后面有两行字是后来补写的,说明协议内容不真实。李同红律师对此的回应是:即便存在补写条款,也不改变协议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补写的内容是什么?对方没有说。即便补写的内容涉及房屋归属或补偿款,那也是在原有协议框架内的调整,不会把一份分家协议变成一份赠与合同。更何况,补写内容签订时各方均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实际履行。

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2017年《协议》不仅约定了房屋产权归属,还约定了20万元房款支付、配合过户、母亲赡养、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一系列事项,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的整体安排,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符合分家协议性质。即使存在补写条款,亦不改变协议法律性质。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认可相关约定已实际履行,母亲孙某生前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孟某女未尽赡养义务或对老人实施不当行为。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两个哥哥共同负担。

案件之外:家庭协议怎么签才稳

李同红律师事后总结这个案件时,特别强调了“整体性审查”这个法律视角。他指出:“很多家庭协议之所以后来被推翻,不是因为内容本身有问题,而是因为协议的性质说不清楚。到底是分家还是赠与?到底是有偿还是无偿?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签协议的时候,要把所有事项写在一起,不要拆成几份单独的文件。要把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写清楚——谁拿了什么,谁付出了什么。最好有见证人或者公证。这样到了法庭上,法官才能看出这是一份整体安排,而不是可以单方撤销的赠与。”

这个案件也让李同红律师更加确信一点:在家庭财产安排中,“写清楚”比“写好”更重要。一份内容完整、权利义务对应明确、各方签字确认、已经实际履行的家庭协议,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也很难在法律上找到推翻它的理由。而“她未尽赡养义务”这种指控,如果对方拿不出证据,法庭不会仅凭一句指责就撤销一份已经履行了多年的家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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