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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300元受理费引发法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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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30 · 2010人看过
离婚专业律师 樊梦怡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57人 执业14年
律所: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20121135113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7702386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高学历;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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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陈XX以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卢XX离婚。但法院审理发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虽因琐事争吵分居,但仍有联系,夫妻感情尚存。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原告需负担150元案件受理费,其对离婚诉求及费用处置处于失控状态。
离婚纠纷案件,300元受理费引发法律裁决

一、案件受理:专业律师助力当事人开启离婚诉讼程序

原告陈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被法院受理,原告委托了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的樊梦怡律师。樊梦怡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拥有南昌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身兼九江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副主任等多重职务,能精准把握司法实践导向,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原告开启了这场离婚诉讼程序。

二、原告诉求: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决离婚

原告陈XX称,2011年2月13日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三天后订婚,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双方分别前往广东和浙江打工,长期分居且联系不多。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又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樊梦怡律师凭借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原告梳理诉求,从法律角度为原告争取权益。

三、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判断夫妻感情尚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3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同月16日按乡俗订婚,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正月同往浙江温州务工,后因琐事争吵,原告前往广东务工,期间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相互联系。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存,只是缺乏沟通与理解,若双方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樊梦怡律师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思路,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四、判决结果:驳回离婚请求确定费用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卢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樊梦怡律师虽为原告全力争取,但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五、后续途径: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如原告陈XX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樊梦怡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可继续为原告提供上诉阶段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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