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药品经销合作引发的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了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支出费用166万余元,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有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购销合同,以及自行回收药品的相关凭证。然而,关键证据存在缺失,如回收药品的程序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合理等。
单楷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梳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证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其次,调查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发现其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存在程序违规。同时,收集市场上同类药品的价格及销售情况,以证明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此外,还对原告回收药品的渠道进行调查,质疑其证据的合理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单楷律师则提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回收药品程序违规;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针对原告的质证,单楷律师依据合同条款、市场数据等证据进行有力回应。
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的赔偿金额。
单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紧扣法律条文,以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二是全面调查取证,从合同履行、市场情况、程序合规等多个方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和比对,找出对方证据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为庭审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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