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患者A因“呼吸困难、四肢水肿”入院,次日病情恶化,经治疗无效死亡。患方提交了患者两次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外购药凭证、调解终止通知书、院方出具的尸检说明等材料,以证明院方的诊疗过错。同时,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原告引用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张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困境。患者死亡后院方曾建议尸检,但患方签字不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增加了过错与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而且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仅为“轻微至次要”,这对院方不利。此外,证据方面,院方难以有效反驳患方提交的病历等材料以及鉴定意见。
代理律师姚凤东的抗辩策略主要从多个方向切入。针对患方主张,律师协助鉴定机构出具异议回复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成功抗辩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维持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在计算损失范围方面,准确区分医疗费中个人支付与医保统筹支付部分,避免不合理的诉求。在精神抚慰金方面,尽管院方主张不超过5,000元,但法院最终支持10,000元,部分实现了患方诉求。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鉴定报告的质证。院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患方未尸检影响了鉴定的准确性,申请重新鉴定。律师则指出,按照相关规定,现有鉴定意见的作出符合程序和专业要求,院方无充分理由要求重新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法院未支持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认可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法院酌定院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患方医疗费(含外购药)、死亡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合计269,567.49元的20%即53,9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部分承担4,400元,合计院方赔偿总额68,313.5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1,392.24元。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针对鉴定意见,通过专业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抗辩不合理的重新鉴定申请,维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二是准确计算损失范围,避免不合理诉求被支持;三是在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上,合理提出己方主张,争取对己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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