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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纠纷:身份冒用与行政审查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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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9 · 1343人看过
公司变更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4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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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中,原告曾XX称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某某寨公司及彭X伪造其签名骗取工商变更登记,使其成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七星市监局则认为已尽审慎审查义务,行政行为合法。各方身处复杂利益网,原告权益受损,被告需遵循行政规定,第三人试图证明变更登记合理,案件结果影响多方利益。
工商变更登记纠纷:身份冒用与行政审查的法律博弈

案件背景:身份冒用引发的工商登记纠纷

2020年5月13日,原告曾XX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X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被法院受理。2018年8月8日,被告七星市监局准予第三人某某寨公司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彭X变更为曾XX。原告表示自己仅有小学文化,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参加股东会,也未授权变更登记,企业工商档案中的签字和指印均非本人所为。何小艳律师作为原告曾XX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案件的经验,以及作为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的管理能力,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原告诉求:撤销变更登记,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认为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在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对某某寨作出的原告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抗辩:依法履职,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被告七星市监局辩称,其具有对公司变更登记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予以许可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权限,作出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认为,申请公司变更等登记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自己已就申请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被告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人答辩:变更登记合法,无冒用行为

第三人某某寨公司及彭X共同答辩称,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材料进行了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第三人提交了2018年7月25日彭X与曾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受让股权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但原告认为这些文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文件存在诸多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登记,保障原告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星市监局对某某寨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第三人某某寨公司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舍真取假”,该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原告曾XX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XX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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