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身份冒用引发的工商登记纠纷
2020年5月13日,原告曾XX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X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被法院受理。2018年8月8日,被告七星市监局准予第三人某某寨公司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彭X变更为曾XX。原告表示自己仅有小学文化,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参加股东会,也未授权变更登记,企业工商档案中的签字和指印均非本人所为。何小艳律师作为原告曾XX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案件的经验,以及作为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的管理能力,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原告诉求:撤销变更登记,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认为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在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对某某寨作出的原告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抗辩:依法履职,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被告七星市监局辩称,其具有对公司变更登记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予以许可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权限,作出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认为,申请公司变更等登记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自己已就申请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被告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人答辩:变更登记合法,无冒用行为
第三人某某寨公司及彭X共同答辩称,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材料进行了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第三人提交了2018年7月25日彭X与曾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受让股权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但原告认为这些文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文件存在诸多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登记,保障原告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星市监局对某某寨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第三人某某寨公司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舍真取假”,该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原告曾XX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XX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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