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事故:踩梯擦玻璃意外坠伤引理赔纠纷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同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中踩着梯子擦玻璃时,不慎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先送至长子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因伤情严重转入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有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16158.24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张晨阳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近千余件案件,在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这起保险理赔案件,她迅速投入工作,展现出专业律师的气场。
二、协商未果: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引发矛盾
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就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双方协商陷入僵局,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这让委托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无奈之下,委托人委托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张晨阳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235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晨阳作为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凭借其在合同事务等领域的专业能力,决心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法庭交锋:律师力辩免责条款无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核心意见。她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另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法院判决:委托人诉求全部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张晨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务实的办案作风,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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