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XX年至20XX年间,章世铿律师的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某建筑公司、项目相关责任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及购销合同。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经结算对方尚欠162693元未付。委托人多次追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章世铿律师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庭审中,两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案件陷入复杂局面。
办案过程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证据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针对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他重点举证证明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结合类案判决主张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对于工程结算问题,他举证结算材料应作为定案依据,且购销合同应一并审理。在欠付工程款数额上,他仔细核对付款记录进行抗辩。在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方面,他依据法律规定清晰阐述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方,项目相关责任人构成债的加入,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152693.24元及逾期利息。虽驳回了委托人违约金诉讼请求,但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让实际责任方承担付款义务。
案件之外
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体现了章世铿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通过充分的举证和清晰的法律阐述,突破了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也进一步提升了他在法律界的声誉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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