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履历:承办超千案,深耕劳动案件领域
翁鹏威律师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自2014年起在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服务地区为四川-温州-龙湾,联系地址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405室。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劳动案件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9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二、多重身份:律所高级合伙人及仲裁员、实践导师
他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担任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在行业内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一定的影响力。
三、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
委托人系某鞋业公司员工,2001年6月入职,任职生产相关管理岗位,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自2009年7月起为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此前社保未缴纳。后因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通知委托人至关联企业经营场所上班,工作主体、场所及社保、工资发放主体均变更。委托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委托人不服,委托翁鹏威律师及合作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委托人撤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诉求。
四、办案过程:围绕争议点收集证据并抗辩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出案件核心争议点: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实质解除;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与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认定;社保补缴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围绕这些争议点,律师团队收集、整理证据,明确关键事实。庭审阶段,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抗辩,阐述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实质变更劳动合同履行主体与场所,并非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委托人提起仲裁系因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有异议;阐述社保补缴相关意见并重点主张经济补偿金合法诉求。此外,与委托人共同确认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并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说理。
五、案件结果:核心代理意见获采纳,委托人诉求得支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应视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因社保补缴期限法律规定,驳回委托人补缴社保诉求,其余诉讼请求亦被驳回,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予以免收,委托人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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