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奠定专业基础
翁鹏威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良好基础。自2014年起,他开始在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他服务于四川-温州-龙湾地区,律所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405室。如今,他不仅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还担任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
二、丰富办案经验彰显实务能力
翁鹏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6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大量的案件处理经验,让他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都能迅速找到切入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三、定金返还案:接受委托梳理证据
在“定金未返还诉请获支持,共同经营主体需连带担责”这一案件中,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口头废丝买卖合作协议,支付定金5万元后,被告以怀疑原告过磅称重作弊为由终止合作且拒不返还定金。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固定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交涉录音等关键材料,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庭审交锋:有力代理意见获采纳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其中一被告辩称其仅为款项代收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否认与另一被告存在共同经营行为。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发表了清晰有力的代理意见。他们指出,案涉定金及后续全部交易货款均转入另一被告账户,该被告实际参与案涉买卖业务的资金管理;现场录音也显示该被告在交易争议交涉中具有实质话语权,且自认长期协助另一被告打理相关生意,参与核心经营事务,应认定两被告为共同经营主体。同时,律师强调被告主张原告称重作弊无证据佐证,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拒不返还定金构成违约。
五、胜诉结果: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系案涉废丝买卖业务的共同决策与经营主体,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者共同负担。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这一胜诉案例,充分体现了翁鹏威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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