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在这起虚开发票罪二审案中,委托人王XX应同案被告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增值税专票37张和普票1张,价税合计达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了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王XX的行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面临着法律的惩处。张丹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艰难辩护
张丹华律师深知此案的难度,他迅速确定了辩护核心主张。一方面强调王XX主观恶性低,其购买发票仅为工程结算,并非为了牟利或逃税;另一方面指出其全额挽损,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害性小,且王XX是初犯,无前科,还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同时,审前社会调查显示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在辩护过程中,张丹华律师突破了两大难点,通过举证补缴凭证切断“国家损失”指控,锁定“工程结算”动机否定非法牟利目的;以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缓刑条件。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的1年6个月和虚开发票罪的6个月合并执行,判处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了羁押,免于实刑。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张丹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
案件之外
通过这起案件,不仅为委托人王XX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也进一步彰显了张丹华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张丹华律师始终秉持着“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每一位委托人。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关键情节的精准把握,为众多委托人带来了希望,也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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