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原告A将自有挖掘机出租给被告A用于景区项目施工,挖掘机在进场作业途中因被告A现场指挥失误、路况判断不当发生塌方事故,严重损毁且产生停运损失。原告A委托李玉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赔偿车损、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共计十余万元。然而,被告A抗辩双方为承揽关系而非租赁关系,主张损失由原告A自行承担,还提起反诉要求原告A返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数十万元。
律师信息
李玉博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他拥有近十多年诉讼法律相关事务经验,深耕法律实务领域,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工伤纠纷、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的处理。他始终坚守“诚信执业、尽职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
办案思路与核心要点
李玉博律师围绕租赁合同关系认定、被告过错责任、损失合理性展开核心抗辩,提交聊天记录、现场证据、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关系定性上,有力区分租赁与承揽,推翻对方核心抗辩,奠定胜诉基础;清晰界定过错责任,以证据证明被告指挥失误、路况过错,确定其全额赔偿责任;专业规范核定损失,结合司法鉴定确定车损与合理停运损失,使诉求获法院足额支持;高效对抗对方高额反诉,实现“主诉求全支持、反诉全驳回”的理想结果。
案件结果与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驳回被告A“承揽关系”的抗辩;事故系被告A指挥不当、未尽安全保管义务所致,被告A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持原告A车损费、合理停运损失、鉴定费等核心诉求;驳回被告A全部反诉请求。最终判决被告A向原告A赔付各项损失共计近二十万元,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A承担,全面维护了设备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例也为挖掘机、工程车辆等设备租赁受损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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