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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遇村委会争权,代位继承诉求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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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4 · 15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洪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21053174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10813902
代表案例:98个
律师优势:;具有丰富的家事诉讼争议、企业法务解决经验,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上百件,标的总额近亿元,对家事、合同纠纷案件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领域: 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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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因被继承人未婚未育且唯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其去世,主张代位继承涉案房屋五分之一份额,被告同意诉求,但第三人某某村村委会辩称宅院应归集体所有,且未提交充分证据,第三人高XX未到庭,案件陷入僵局。

一、继承关系复杂,代位继承认定难题待解

本案中,被继承人高XX未婚未育且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唯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原告之父先于其去世,原告欲代位继承涉案房屋份额。在这种复杂的继承关系下,准确认定代位继承是否适用成为关键。洪昊律师凭借其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类案件上精通的专业能力,自2009年开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的丰富经验,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原告的代位继承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能够准确认定原告的代位继承权利。

二、村委会争权,“财产归集体”证据缺失困境

第三人某某村村委会辩称涉案宅院应归集体所有,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洪昊律师在专业处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家事案件近千余件。他充分发挥自己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对村委会的主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庭审中,指出村委会未能证明其“财产归集体”的主张,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村委会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第三人未到庭,诉讼程序推进受阻

第三人高XX未到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洪昊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坚持程序保障与实体抗辩并重,注重细节与证据研判。在面对第三人未到庭的情况时,他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凭借多年来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他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推动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使得法院能够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公正的审理。

四、遗产分配协商,达成一致结果的挑战

虽然原被告双方对遗产分配达成了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确保这种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洪昊律师作为合伙人律师,带领的团队有多专业背景,另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具备全面处理案件的能力。他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还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遗产分配协议进行审核,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宅院内北正房三间由原告高XX、被告高XX等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驳回第三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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