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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被控名誉侵权,律师凭四要件抗辩助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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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3 · 15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俊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6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720241073287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18542386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企业、单位就职,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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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因被告报案指控其强奸,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被告。被告委托刘俊宏律师应诉。刘律师具备多元职业履历,在民商事及刑事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他紧扣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展开抗辩,为被告争取合法权益。

一、名誉权纠纷起,被告委托律师应诉

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通知后,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提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被告委托了具有丰富法律经验的刘俊宏律师。刘俊宏律师2014-2018年就读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有1年公司法务经验、3年刑事检察经验,2023年10月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

二、紧扣四要件,律师全面准备抗辩

刘俊宏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紧扣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他明确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三、庭审质证辩论,清晰阐述抗辩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他清晰地阐述了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凭借其在检察机关工作积累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四、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合法权益获维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刘俊宏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这场名誉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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