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业务专长
胡多兵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2017年开始在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4201810016926,服务地区为浙江嘉兴,联系地址是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876号。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合伙、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背景
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委托陈X、胡多兵(实习)作为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价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
三、执行过程与措施
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登记在其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并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同时,经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四、案件结果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终结(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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