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案件,还在刑事案件的经济类犯罪辩护方面颇有经验。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好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却遭到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刘X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和付款计划。之后公司仅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蔡XX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在工程分包时,要注意审查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2.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可凭借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3.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领域,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民商事等领域经验丰富,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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