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情况
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起在浙江宁波市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302201611357742,现任职于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合同诉讼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涉税法律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婚姻继承领域承办案件达60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还熟悉刑事诉讼等关联案件处理。她担任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职务,是税盟认证讲师、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甬税无忧团队负责人。
二、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A艺术培训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并单方提前退租。B小区业委会委托王莉萍律师处理此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明确核心争议点。针对本诉,指出A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且单方退租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其行为给业委会造成多项经济损失。针对反诉,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明确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物业费、空置损失、垃圾清理费等多项费用,并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庭审质证反驳
庭审中,面对A公司提出的“因房屋消防验收未通过享有法定解除权、物业费主张主体不适格、无垃圾清理费损失”等抗辩理由,王莉萍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她指出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消防验收未通过,且在催租及退租过程中从未提及该事由,其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对于各项损失,律师结合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阐述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计算依据,同时说明业委会在A公司违约后已积极对外招租,尽到减损义务。
四、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其主张的合同解除时间不予认可,综合认定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解除。法院驳回A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支持部分反诉请求,认定A公司应支付欠付租金23333元,酌情支持垃圾清理费2000元,全额支持空置损失83925元,因物业费主张主体不适格驳回该项反诉请求。以A公司缴纳的35000元保证金折抵后,判决A公司赔偿B小区业委会损失74258元,同时对案件受理费进行了合理分配。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