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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委托人诉求二审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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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1 · 1883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韩XX与杨XX离婚后,韩XX主张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要求杨XX支付19万余元。一审仅支持离婚判决后未接走女儿约3个月的3000元抚养费。韩XX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XX非主观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韩XX诉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保障其部分合法权益,多方陷入复杂利益博弈。

一、案件背景:离婚后抚养费追索引发争议

沈辉律师2010年开始执业,现任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她带领团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经验丰富。本案中,委托人韩XX与被上诉人杨XX原系夫妻,育有双胞胎子女。2019年10月双方分居,子女随韩XX生活。2023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作出判决。离婚后,韩XX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XX支付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抚养费19万余元。

二、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引发委托人不满

一审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杨XX在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韩XX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韩XX对此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沈辉律师一直秉持诚信、高效、专业、优质的服务原则,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全面把控。

三、上诉论证:围绕核心焦点展开有力辩论

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出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上诉审理中,团队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子女抚养义务共同且一体,分居不改变这一法律性质;指出对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明确己方当事人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沈辉律师带领团队在众多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要点。

四、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障部分合法权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指出,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韩XX要求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维持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委托人该部分合法权益。沈辉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管此次上诉未达委托人全部诉求,但仍为其争取到了部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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