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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余万合同诈骗案,嫌疑人为何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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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0 · 14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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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从一位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很多人在生活中可能都会面临一些合同纠纷,有时候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那么,当遇到合同纠纷可能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时,该怎么办呢?接下来讲述的这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发。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鉴春代理。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了脚手架设备,但却把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被挪作他用。该公司报警,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做了一系列关键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他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出现隐匿、挥霍等行为,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手段,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只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附上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学到这些法律干货:一是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要注意厘清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的区别;二是当面临可能的刑事指控,要积极收集有利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意图;三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交专业的辩护意见很重要,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和精准辩护至关重要。即使面临高额涉案金额刑事立案侦查,也有可能通过合法合理的辩护维护自己的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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