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多领域案件
周文靖是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36xxxxxxxx612106,服务地区为江西上饶。他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都有涉及,其中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的主要客户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既包括诉讼也涉及非诉业务。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招标,郑X中标后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不同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开工竣工时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等,中标价合计五十余万元,最终价款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郑X按约施工并如期完工,工程于2016年11月验收合格。经审核定价,总价款合计六十余元,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未支付。郑X委托周文靖律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周文靖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情况、结算价款、已付款情况及催款事实。他协助郑X全面收集、整理各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合同书》、验收报告单、《竣工结算价汇总表》、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等。在诉讼前,律师代表郑X出具《律师函》,明确告知村委会欠款金额、付款义务及逾期后果,既履行了合理催告程序,也为后续诉讼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等关键节点提供了事实依据。
庭审中,针对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周文靖律师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无需再进行造价鉴定,审计行为不影响法院对结算价款的认定,成功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他还结合合同约定的“拨款差额部分三年付清”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息计付标准和起算时间的规定,协助郑X明确利息主张的依据和具体计算方式。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其“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不予支持。法院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某村委会负担,郑X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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