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龙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始终坚守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此次的寻衅滋事案,便是他专业能力的一次体现。
案件指控与被告人观点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XX、李XX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XX对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未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拿走手机无强拿硬要故意,且已赔偿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也请求从轻处罚。
梁小龙律师的辩护策略
梁小龙律师提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万XX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万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为万XX夺取手机行为不符合强拿硬要构成要件,采纳了梁小龙律师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但不采纳万XX系从犯及适用缓刑的意见。鉴于万X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XX有立功表现,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万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梁小龙律师在这起寻衅滋事案中,围绕证据和情节进行深入分析,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仍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操作逻辑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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