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方面颇有建树。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工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魏宪合律师也有出色表现。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XXX司未全额支付xx公司工程款,还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案件处理。二审法院认为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的已支付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需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代理劳动工伤
魏宪合律师在劳动工伤案件方面同样表现出色。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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