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在劳动案件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8余件。他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是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和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他接手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关系争议案件,就充分展现了他在劳动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
上诉理由抗辩
针对原告主张的“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翁鹏威律师指出,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这一抗辩从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观点。
法律依据引用
对于原告主张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翁鹏威律师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明确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通过准确引用法律依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经济补偿金分析
翁鹏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这一分析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一步巩固了被告的立场。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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