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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梳理证据反驳原告诉讼主张维护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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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9 · 1671人看过
导读:曾惠媛律师2023年开始在广西南宁执业,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她毕业于温州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有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参与办理数百件民、行政案件。现分享其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展现其在案件中的处理方式。
广西南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梳理证据反驳原告诉讼主张维护委托人权益

律师背景与专长

曾惠媛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她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本科,后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法院、检察院、公证处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在南宁某基层法院民事庭正式工作时,深度参与案件全流程办理,经手数百起民商事案件,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等。擅长行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领域,还为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背景

2024年9月,凌X多次询问彭X合作机会,彭X告知其与案外人有向越南供应土豆的合伙项目,邀凌X加入,双方明确需共同投入资金、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土豆符合越南买家质量标准方可回款获利。10月,凌X参与合伙后共同运作部分土豆供应事宜。但凌X在未协商且明知甘肃产地土豆质量不符要求的情况下,擅自采购两车土豆发货,因质量问题被越南买家拒收,经彭X协助处理仍未回款。凌X以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将相关款项作为货款向彭X主张支付,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多方面核心争议。在法律关系性质上,凌X主张是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彭X支付货款;彭X辩称是合伙关系,凌X支付款项系合伙出资,应为合伙利润分配争议。责任承担主体方面,凌X认为彭X是买卖合同相对方应付款;彭X主张自己不是实际采购人,真正货主是越南买家,凌X擅自发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证据效力上,凌X提交与代办人微信对话记录证明供货事实,彭X不认可该证据三性;彭X提交微信对话记录、合伙采购表等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及凌X擅自发货事实,凌X除部分发货记录外也不认可。

案件处理与结果

曾惠媛律师作为彭X的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凌X未能提交书面买卖合同,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要求彭X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对彭X主张的合伙关系也未完全认定,但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判决驳回凌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凌X全额负担。此判决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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