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与民间借贷日益频繁的当下,各类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这类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处理起来颇具难度。在本案中,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执着态度,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深入调查锁定关键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受挫坚持维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律师并未放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充分准备庭审辩论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构建链条赢得胜诉
律师结合《公司法》等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高某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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